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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27)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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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B 2.A 3.C 4.D 5.C
6.B 7.B 8.C 9.A 10.B
11.B 12.D 13.A 14.A 15.A
16.B 17.C 18.D 19.C 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B 22.BCD 23.ACD 24.AD 25.AC
26.ABD 27.ABCD 28.ABCD 29.CD 30.AC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答案要点: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2.答案要点: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3.答案要点: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人身、财产受损害。(3)有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
34.答案要点: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应为有效。(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答案要点: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它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根据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和其主观罪过确定。二是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具体适用时,应综合考虑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动机、罪过形式等。
36.答案要点:
(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请求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三个方面。
(2)请求确认物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最初步骤。
(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一是原物返还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的情形;二是妨害排除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以占有标的物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情形;三是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危险的情形。
(4)请求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答案要点:
(1)既遂。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虽然没有勒索到财物,仍然构成既遂。
(2)构成抢劫罪。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构成抢劫罪。
(3)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8.答案要点:
(1)无权。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丙公司也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2)无权。因为货物并非乙公司所有。
(3)有权。因为甲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仍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故有权以丁公司侵害所有权为由要求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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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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