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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4)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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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第六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入伙与退伙
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本质
三、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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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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