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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2)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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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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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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