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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6)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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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性质
三、代理权的产生
四、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九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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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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