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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5)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咨询电话:0471-3248222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箭头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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