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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5)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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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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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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