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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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19)

    2016-08-29 14:2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咨询电话:0471-3248222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三、抵押权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顺位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特殊抵押

      七、抵押权的消灭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类型

      三、占有的效力

      四、占有的保护

      第十七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本质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种类

      四、债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

      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后果。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的类型

      四、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箭头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编辑: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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