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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 物权法(5)
2016-08-28 14:07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3.留置权
(1)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可适用于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物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是在留置产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时,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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