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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 物权法(2)
2016-08-28 14:07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
(2)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如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再设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实现而消灭;但地上权设立后再设抵押权,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3)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4)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5)他物权优于所有权(如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地上权人较土地所有权人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5)返还财产。
三、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4)处分权能,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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