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招考信息备考试题| 笔试课程面试课图书|砖题库直播职位 |微信微博师资|

  • 课程在线咨询
    呼和浩特课程 咨询
    红领培优课程 咨询
    巴彦淖尔课程 咨询
    乌兰察布课程 咨询
    鄂尔多斯课程 咨询
    阿拉善盟课程 咨询
    包头市课程 咨询
    乌海市课程 咨询
    网上支付 咨询
    其他城市 咨询
  •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民法 > 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 物权法(3)

    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 物权法(3)

    2016-08-28 14:07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构成要件: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

      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野生动物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2)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遗失物: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4)添附——附合、混合和加工的通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成为混合物。

      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

      (5)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之物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况,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转让人须无处分权;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转让;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6)时效取得。

      (7)其他。

      2.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遗赠;(5)继承;等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一)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二)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三)成员权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解散。

      六、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转让人须无处分权。

      3.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转让。

      4.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2.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包括: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5.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6.典权: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

    (编辑:杨惠惠)

    上一篇: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基本原则

    下一篇:没有了

    内蒙古华图关注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招生简章
    砖题库 华图教育在线 海量试题免费做
    图图 咨询 反馈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客服咨询 电脑版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16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