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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 物权法

    2016-08-28 14:07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法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是指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1)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2)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3)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

      2.公示方法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为第三人,即使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

      1.物权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2.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3.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1)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2)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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