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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 II 考试大纲(4)
2012-08-01 16:20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生服务网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
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
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编辑:张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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