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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大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一)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一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二)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于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需要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予以确定。

  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不同,由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因此,对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名称比较容易统一,故本法对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的职务序列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对于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具体职位的规定。

  一、职位的概念与特性

  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公务员的职位具有如下特性:(1)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机关作为组织体,需要将自身职能加以分解后分配给其管辖的具体公务员来承担。职位是人和事结合的微观单元,它一方面对应着对事的管辖职能,另一方面对应着具体公务员,适合作为机关职能的载体。(2)职位作为机关的一个岗位,应由具体的公务员担任,但它本身存在于公务员之先,人员变动对职位也没有影响。在没有合适的人选时职位也可以空缺。(3)职位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职位赋予公务员个人具体的工作任务,其中既包括职权又包括职责。(4)职位数量具有有限性。

  二、设置职位的依据

  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行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方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行。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

  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人员,既不会超负荷工作,也不会无所事事。

  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手段和条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人来干。

  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职位名称。(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3)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5)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6)转任和升迁的方向。(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职位说明书可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也可由各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后应交机关人事部门复核,并报机关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机关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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