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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和录取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位招录计划的两倍的比例,按照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用人员信息库按照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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