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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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合同法)(3)

    2016-09-07 17:1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符合下列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财产以至于影响对债权的清偿能力。
      (4)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的恶意。当二者为有偿行为时,主观上的恶意才为要件之一;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无偿行为,不以其主观恶意为要件。
      2.撤销权的行使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
      3.撤销权又称期间限制,《合同法》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分行为起1年内不行使权利即消灭;最长期间为自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具有无偿性。
      1.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2.保证债务的范围
      有限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的债务范围,超出范围之外的债务不予保证。
      无限保证:当事人未明确规定保证债务的范围的保证。此时,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特别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拒绝清偿其债务的权利。但是,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过错。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制度。定金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定金依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成立,是一种约定担保。
      2.定金有着特殊的定金罚则。即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依照《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如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转移。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编辑:高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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