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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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合同法)(2)

    2016-09-07 17:1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定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承诺仅仅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不得作任何更改外,视为有效;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逾期承诺一般被视为新的要约;
      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4.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
      1.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成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或不得让与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应当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只能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且不能就财产优先受偿,即“入库规则”。
      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基于债务人的债权的抗辩权均得以对抗债权人。

    (编辑:高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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