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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热点:环境公益诉讼 谁有权做原告(3)

    发布时间:2014-04-24 08:44:43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公益诉讼尚在起步阶段,目前各级法院普遍较谨慎,环保法放宽诉讼资格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加强政府执法是推动环保的常规之举,而公益诉讼则有一定的创新成分,在这方面的作为,既是这部环保大法的使命,也将影响它的历史地位。

      延伸阅读:国外公益诉讼什么样?

      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在其他国家,公益诉讼开展的情况如何?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条款。

      德国: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团体诉讼。法律从章程宗旨、成立年限、会员人数、资金等方面对有权提起消费团体诉讼的消费者组织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据《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诉讼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今后重复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消费者组织起诉前一般先向经营者发出警告。若警告成功,消费者组织可以不提起诉讼;若警告不成功,消费者组织再提起诉讼。

      日本:《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消费团体诉讼制度。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不包括损害赔偿。对经营者使用霸王条款、从事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无论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合格消费者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不法行为。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合格消费者组织应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一般先进行法院外交涉,通过书面形式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经营者收到停止要求后,应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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