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环境公益诉讼 谁有权做原告
发布时间:2014-04-24 08:44:43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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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愈演愈烈的雾霾天气的影响下,各方对于环保的决心可谓前所未有。我国因环境侵权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甚至呈现急剧上升趋势。据报道,《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迎来“四审”,其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比以前大大放宽”,条件已经变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有评论认为,既然环境姓公,维护环境公益时,就需要所有公众都能参与,就需要把维护公众权益设定为基准目标。既然姓公,公众参与的通路越多越好。
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之殇亟需破解
一般在环境污染中受害最大的是公民个人,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核上却偏偏把个人和草根组织排除在外。这种作法类似于“马太效应”,会让弱者变得更弱。
这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悖论,热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草根组织没有资格,而无心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样的立法宗旨显然和民意背道而驰。
从现实来看,每一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冲锋陷阵的总是民间环保人士和草根组织,很少看到社团组织的身影。2011年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滇池环保卫士张正祥32年来一直是一个人在战斗。即使近期发生的兰州饮用水污染事件,欲提起诉讼的也是5位居民,但因不具备诉讼资格法院不予立案。公民维权之路何其艰难?!
这些具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团体,要么是官方背景,要么挂靠官方机构,总之一点他们是要看官方的脸色行事。如此情况之下,若是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如何指望他们去和官方叫板。即使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因和政府在利益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也会偏袒企业一方,这样社团组织的维权腰杆如何能够硬得起来?公众还能指望谁呢?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至今都没有一个社团组织站出来提起诉讼就是一个明证。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排除个人与草根组织,无疑是把诉讼的“门槛”抬得很高,让热心环境公益诉讼的人士可望不可及。这既是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从某种程度讲也是对环境污染者的保护。
污染赔偿天经地义,只有人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那些环境污染制造者望而却步。法律的准入“门槛”越低,污染者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越大,他们才会三思而后行,这才是公众希望看到的立法愿景。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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