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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

  全票决亦称一致决,即需要全体同意才能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除了上述合伙企业法第3l条的规定关于执行合伙事务方面的全票决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还须注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下列事项: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19条第2款);

  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第21条第1款);

  3、吸收新的合伙人(第43条第1款)。

  但是,对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决议事项,合伙企业法都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方能作出决定的事项规定的范围较广,其优势是有利于保障各合伙人之间的平等地位,防止因出资不同而产生的合伙人之间的歧视,其缺陷则是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利于合伙企业决策的高效,进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六、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伙人的竞业禁11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入行为的上述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合伙协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的(而非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属无效,而应依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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