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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

  每一次,城管进入舆论风暴的中心,都给中国社会带来一阵剧痛。在社会心理的焦灼中,无论在法理上它如何被指控为没有存在的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一个职能繁多、权力很大、在城市管理上为各地政府所倚重的部门。

  在这样的背景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的情况下,广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不免遭到民意的指责和不满,甚至有为“城管撑腰”的嫌疑。因为目前城管没有具体的部门授权,城管的归属非常混乱,出现了权力真空的局面,使得城管有了权力幻象。

  权力产生的地方性,决定了它要经常为地方利益开路;日益广泛的执法权限和自身的相对弱势地位两者并存。普通民众在与“街头官吏”城管打交道的过程中,执法环节中的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弊病给社会的观感更直接。于是,人们更加担心,整治违法建筑如若赋予城管查封权,所谓“综合利用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让在建的违法建设无法正常施工,建成后的违法建设也无法正常使用”,这一过程中,城管日后是否“减省”程序,直接采用“停水、停电、停气手段”?“最后的手段”可能会成为“最先的手段”和“惯用的手段”,甚至成为“唯一的手段”。

  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赋予城管的权力只是扣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限于登记保存,但很多地方的城管都在没收财物,而且根本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整治违法建筑,事实上也不必通过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来进行。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章建筑处罚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在司法强拆过程中,查封或者强拆理应由法院决定。

  架空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而将权力转嫁在城管头上,这种为城管扩权显然让人看到的更多是越俎代庖的管理。背后固然有城管部门敢干敢闯能快速解决违法建筑问题的考究,但关键在于整治违法建筑,能否以时间的迅速代替程序的合法和民意的考量?这不仅恶化了城管形象,更为许多城市管理的公共事件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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