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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政法干警面试热点:没收贪官赃款彰显惩腐决心

【背景材料】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关评论】

  用翘首以待来表达学者和民众对于刑诉法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为过。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外逃贪官可谓“逃了和尚也逃了庙”,贪官出逃国外,不但人很难引渡回国,而且携带的巨款也难以追回,贪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曾有数据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和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人数达上万人,携带款项达数千亿元。这一事实,令人触目惊心。

  【热点评述】

  首先,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的损失。一些贪官外逃后,赃款也流落到国外,司法机关要追缴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出具相应法律文,但由于贪官本人没有归案,我们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追缴赃款。这一程序设立为追缴赃款扫除了障碍,因为可在贪官未归案前,先行作出没收贪官违法所得的判决。

  其次,这一程序的设立,可在无法对贪官进行刑事追责时,部分地实现对贪官的惩罚,部分地实现正义。由于国际刑事协助程序复杂和引渡制度不完善,有些贪官要很长时间才能引渡回国,像赖昌星遣返是花费了12年,有些贪官甚至根本无法引渡回国。还有些贪官,自杀了之,刑事诉讼就终止了,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没收其非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就可以追缴其财产,让其犯罪后一无所得,或者让贪官将财产留给后人的愿望落空,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贪官。

  最后,也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贪贿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的决心。国家对于这些犯罪,不但要用刑罚手段严厉处罚,而且也要让他们即使是外逃和死亡后也一无所得,让其犯罪目的落空。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犯罪分子和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减少贪贿等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句话点评】

  没收潜逃贪官赃款彰显惩治腐败决心,此举合乎民心,顺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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