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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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