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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 ]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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