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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代理
2012-07-20 09:34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b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e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3代理的意义:a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b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4不适用代理的行为:a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5*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分类:
a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b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c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d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7再代理的成立条件:a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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