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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担保物权
2012-07-31 10:16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1担保物权 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a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b从属性c不可分性d物上代位性。
3担保物权的意义:a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b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c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4担保物权的种类:
a发生原因――法定担保物权(置留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
b担保物的性质――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c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d登记与否――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抵押权特征:a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b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c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d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7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8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以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9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10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除抵押原物以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孳息、代为物等。
11抵押人的权利主要包括:a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抵押物的处分权 c抵押物的出抵权 c抵押物的出租权 d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为求偿权
12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
13我国法律不承认重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
14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a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b抵押权的处分权
c优先受偿权
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a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b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c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d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15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分为抵押物的拍卖、变更和折价三种。
16*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以。
17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消灭 抵押期限届满 抵押权实现
18共同抵押权 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19最高额抵押权 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20质权 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21质权特征:a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b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c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22质权的作用是:a公示作用 b留置作用
23动产质权应采取书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定,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4确定谋项财产是否设定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
25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6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为物等。
27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占有质物的权利 b留置质物的权利 c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d费用偿还请求权 e质物的变价权 f优先受偿权 g质权的处分权 h质物的保管义务m9质物的返还义务 28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a质物的处分权 b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c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d除去侵害和返还质 物请求权 e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29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0动产质权的消灭:a主债权消灭及质物灭失 b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任意返还 c质物占有的消失 d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31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32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
33一般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
34证券质权的设定,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
35股份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无记名股票设置,不必办理登记。
36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7一般质权的效力: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c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
38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a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b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c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d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e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
39股份质权的效力: a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近期热点:
b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c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d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e质权人无议决权
f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g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40知识产权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41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留置该财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42留置权特征:a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b留置权为得发生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c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2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4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应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为物。
45*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46法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47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a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b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c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d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e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f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g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h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48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a担保的另行提出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c债务清偿期的延缓 d留置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占有
1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2占有 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
3占有的特征:a占有的客体为物 b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c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处分权
4占有的分类:
a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b占有的人数――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c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d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e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近期热点:
(编辑:杨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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