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09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3)
2009-07-22 14:36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 作者: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导读】暂无简介
十一、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同时转递档案。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机关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
不按照所签协议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有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须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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