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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政法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婚姻法与继承法)(3)
2016-09-07 17:5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四、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要式民事行为。
(一)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要式民事行为。
1.遗嘱能力: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效力:在数个遗嘱出现时,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遗嘱要式性的例外,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3.特留份制度: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该部分无效。
4.共同遗嘱: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处分遗嘱人各自或共同的遗产。
1.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3.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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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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