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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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内蒙古政法考试民法备考材料(婚姻法与继承法)(2)

    2016-09-07 17:52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4.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
    (2)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
    ①先由共同财产偿还。
    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5.彩礼的返还问题
    下列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的;
    (3)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的。
    6.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注意:(1)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夫妻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基于法定根据向另一方追偿。
    4.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继承
    (一)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可以分为两大类:
    1.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依法继承遗产的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真题实例】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 配偶子女父母  B. 兄弟配偶子女
    C. 子女父母兄弟 D. 父母兄弟配偶
    【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A。《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编辑:高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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