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政府购车 新能源车不低于30%
发布时间:2014-07-14 09:08:10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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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当日,国管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就《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做出相关解读。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是13日公布的《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之一。
国管局负责人说,方案明确提出了新能源汽车购买的“时间表”,对购买比例和规模有明确的要求: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10%、20%和30%,以后逐年提高。其中,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
中央国家机关和已经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更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2014年到2016年,其新购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都要保持在30%以上。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一般以在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地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负责人说,《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成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要求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购买、使用和报废回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行保障制度体系。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除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外,《实施方案》还鼓励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这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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