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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
2012-07-16 10:23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g交易中确定方式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h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8物在民法上的意义:a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b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c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9货币 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10有价证券 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由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1有价证券的特征:a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b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c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票即付的履行义务
12有价证券的种类:
a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b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进行分类
记名有价证券 指示有价证券 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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