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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2)

    发布时间:2017-10-28 16:26:50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24国考公告查看 国考面试课程 国考公告解读峰会 职位检索查询 图书网课 历年分数线
    -->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2)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敬请加入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国家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y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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