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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解析(5)

    2015-09-21 17:47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内蒙古华图教育

      二、

      36.【答案】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法人成立条件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37.【答案】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债发生的原因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38.简述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含义。

      【答案】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共同共有

      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有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2.按份共有

      概念: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征:

      (1)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简答

      【考点】共有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39.【答案】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论述

      【考点】民事责任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40.【答案】(1) 2010年3月8日的时候婚姻关系成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例中 2010年3月8日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2013年1月5日甲与乙办理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婚姻关系在2010年3月8日成立。

      (2)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甲的房子一般属于婚姻共同财产,一半是乙的,一半是甲的,甲分的房子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有儿子丙、妻子乙、女儿丁各三分之一。婚姻法法律条文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继承法法律条文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本案中甲父母去世,所以甲的继承人是乙、丁、丙。丁和丙都是甲的孩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平等的,故本案中甲房子的部分由乙、丁、丙继承,并且各占三分之一。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婚姻法与继承法

      【难度系数】难

      【作者】林红彬

      41.【答案】(1)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双倍定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乙违约,甲有权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2)本案中的房屋应当归丙。因为根据物权法律的条文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房子是不动产,变动需要过户登记,甲与乙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与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本案例中的房屋归丙所有。

      【所属考试模块】民法

      【题型】案例

      【考点】定金与不动产转移

      【难度系数】中

      【作者】林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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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张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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