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分校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明泽广场A座6楼电话:0471-3248222 红领培优:0471-3247222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凤凰城A座6层电话:0477-8571357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401 电话:0472-5217519、18686129513、15661494604

地址:集宁区解放路新得乐海大厦西楼4层电话:0474-8249266 ,18648663520

地址:阿拉善左旗土尔扈特南路17号(沙漠王酒店路口北100米)电话:0483-6104610 18547121046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华澳大厦12层电话:0478-8705005 15149872192

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城奥特莱斯德克士旁华图教育电话:0471-5166634、18547152990

地址:呼和浩特市师范大学盛乐校区东门北100米路东电话:0471-7394001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文体中心西路(人才市场西100米)电话:0473-3126420,18504733477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国际商务楼8楼电话:0476-8808485、15947696169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草市街尚品国际1楼门市华图教育(阳光浴场正对面)电话:15734870322 18847036541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南路华图教育(原长丰宴会中心,谷贝基南20米)电话:15248288122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华申时代广场A座129商铺(三中市场斜对面)电话:0475-6338177 18647518621

地址:暂无电话:15704798014

面授网校图书|砖题库直播职位库| 招考笔试面试真题 |微信微博问答师资|

  • 课程在线咨询
    呼和浩特课程 咨询
    红领培优课程 咨询
    巴彦淖尔课程 咨询
    乌兰察布课程 咨询
    鄂尔多斯课程 咨询
    阿拉善盟课程 咨询
    包头市课程 咨询
    乌海市课程 咨询
    网上支付 咨询
    其他城市 咨询
  •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其他科目 > 2012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

    2012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

    2012-07-19 11:36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推荐:2012年内蒙古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班

      1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a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c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d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e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f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g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h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4意思表示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头表示 2书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6意思表示的分类:

      a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c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返回:2012年内蒙古政法干警报考|备考专题

    (编辑:杨惠惠)

    2016内蒙古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
    砖题库 华图教育在线 海量试题免费做
    图图 咨询 反馈
    京ICP备05066753号 京ICP证090387号
    客服咨询 电脑版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16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