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笔试备考
面试备考
1.体检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2.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聘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体检,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3.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及其他真实情况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被体检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按照《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标准》由旗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加试面试按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体检由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体检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体检时,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