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包头市石拐区招聘28名中小学教师简章

发布时间:2023-04-28 08:58:04

来源:石拐区人社局

  2023包头市石拐区招聘28名中小学教师简章

  各有关考生:

  为不断调整教师结构,加快构建学历高、专业硬、能力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教发〔202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结合石拐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2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石拐区招聘中小学教师28名,其中高中教师15名,初中教师5名,小学教师8名。具体情况见附件《包头市石拐区2023年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表》(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4.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资格条件

  1.年龄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招聘所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开始日。例如35周岁及以下应为1987年5月8日之后出生的。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2.报考中小学教师原则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报考人员选报岗位须与所学专业一致,不得跨专业报考,第二学位不可报考。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并能够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4.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报考语文学科应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三)定向岗位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

  1.“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在内蒙古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人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的通过“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吸纳大学生到公共服务领域服务的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包头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的通过“就业启航专项行动”招募的大学生社会服务岗位人员。

  2.“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包头市就业局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4.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者须为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以项目人员身份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报考的岗位,对符合岗位其他条件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也可报考。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本包头市内各地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或带编招考暂未入编人员以及从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聘)未满六个月的人员。

  2.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3.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辞退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具有吸毒史的人员。

  6.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7.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8.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合作办学的毕业生,均不列入招聘范围。

  9.现役军人。

  10.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11.曾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人员。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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