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阿拉善盟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表(暂未公布)(3)
发布时间:2023-03-13 10:03:01
来源:内蒙古华图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应聘缴费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不低于3∶1。
(二)笔试科目
1.笔试科目为两科,分别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长180分钟,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两种试卷,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选择蒙古语言文字试卷必须用蒙古语言文字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及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宜详见报名结束后发布的相关公告,请关注阿拉善盟人事考试和培训网。
(四)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设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参加考试。
受疫情影响,请应聘人员非必要尽量不要外出,近期不要前往疫情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地区;减少出行、聚集等有传染风险的活动。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本人工作生活居住地及阿拉善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通知、通告、公告,并严格按要求执行。请应聘人员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考试。因不符合健康要求或疫情防控要求等而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等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五)笔试成绩计算
1.《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满分分别为150分。两科笔试成绩加权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1.5)×50%+(《综合应用能力》成绩÷1.5)×50%。
2.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
春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后加2.5分。应聘人员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因弄虚作假或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因个人错填、漏填民族信息没有加分的,不再进行加分。
3.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笔试总成绩保留小数
点后的两位小数。
(六)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阅卷工作结束后,由招聘组织单位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应聘人员所提供材料等信息,于资格复审前5日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1的岗位,将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予以取消,并在报名网站予以公布。
同一岗位招聘计划内最后一名应聘人员因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而超过3:1比例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资格复审有关要求
1.资格复审工作由招聘组织单位联动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3.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持如下材料:
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
②《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考限制户籍(或生源地)岗位且户口保留在区外的高校毕业生(含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原盟市户籍注销页及复印件或原盟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
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项目人员”岗位,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提供服务项目盟(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5.报考“高校毕业生”岗位,须提供存档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要以文件形式出具。存档单位出具的证明格式:姓名,某年某月毕业于某大学,该同志档案自某年某月某日存放我处,档案现由我处保管(落款写明存档单位名称、时间,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6.报考“退役军人或随军家属”岗位,须提供军人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或随军家属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报考“残疾人员”岗位,须提供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8.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年限的,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原件(证明要以文件形式出具,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并经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应聘人员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9.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属于国有企业(行员制)职工并在劳动合同期内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10.应聘有其他要求的岗位,还须携带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隐瞒普通全日制教育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现役军人信息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未经资格复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要求,于面试前5日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三)面试时,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计划聘用人数的,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面试时可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人员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不按规定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
(五)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七、体检与考察
(一)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总成绩也相同的,按照《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高低排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仍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加试形式由招聘组织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二)体检
1.体检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操作手册执行。报考残疾人岗位的应聘人员,除与残疾类别相关的项目,其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考察
1.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组成2人以上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
3.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考察工作,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与聘用
(一)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聘用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盟人事考试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不得聘用的情形:
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从报名开始日至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以及被全日制高校(以报到注册为准)录取的;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3.试用期及服务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所有聘用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规定服务期的,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参公人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