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半年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3 20:39:08 内蒙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兴安盟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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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半年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2〕43号)要求,结合兴安盟实际,现就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兴安盟的人员。
(二)持有兴安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
(四)持有兴安盟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含2019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年底,不得在本次认定中使用;2020年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上半年批次认定结束。
(四)普通话水平
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2年6月6日至7月26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6月6日9:00至6月15日17:00。
凡在我盟2022年上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见附件2)发布的认定公告。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为2022年6月8日—6月30日(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公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现场确认地点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现场确认期间咨询电话:0482-8288080。
各旗县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审核工作。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请申请人关注本旗县市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与兴安盟教育局对接。
(4)在我盟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兴安盟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间为6月8日至7月10日,申请人自行安排体检时间;体检医院为兴安盟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表(见附件3)自行打印。师范类申请人体检报告请于6月30日前上交,非师范类毕业生体检报告于7月11日至13日上交,逾期不上交视为体检不合格,将不能通过认定。体检报告上交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兴安盟教育局窗口。各旗县市指定体检医院及体检时间请咨询各旗县市认定机构或关注该认定机构发布的信息。
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
7.其他事项
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且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申请人,由兴安盟教育局组织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测试时间:7月8日
测试地点:兴安盟中等职业教育中心
请参加测试人员于6月8日-6月30日(现场确认期间)在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兴安盟教育局窗口缴费(300元/人),并领取面试通知书。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选择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领取证书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26日,领取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及时关注所选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五、组织管理
(一)认真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各旗县市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在组织实施现场确认、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认定环节前要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安全、顺利开展。参加认定人员,要严格执行兴安盟及各旗县市的疫情防控要求,并时刻关注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规范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旗县市认定机构要严格标准,依法认定;规范程序,严密组织。不得随意降低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顺利实施。
附件:1.兴安盟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兴安盟教育局
2022年6月2日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原文链接:http://jyj.xam.gov.cn/shtml/001/1/news/202206/138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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