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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口罩抬价处理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24 22:11:27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口罩抬价处理办法来了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更多关于省考申论热点,以及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请关注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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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口罩抬价处理办法来了

      【热点链接】

      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为最紧俏的年货,作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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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宏观调控

      (一)提出

      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

      (二)含义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道德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调控原因

      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

      2.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调控目标

      1.促进经济增长;

      2.增加就业;

      3.稳定物价;

      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五)调控领域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六)基本原则

      1.国家统一决策原则;

      2.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平衡原则;

      3.协调原则;

      4.引导鼓励原则;

      5.预期原则。

      (七)基本方法

      1.颁布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律;

      2.制定临时措施法;

      3.颁布指引性政策和实施优惠政策;

      4.提供信息服务和劝导服务;

      5.惩罚违法行为予以纠偏。

      (八)调控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1.经济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计划,经济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

      2.法律手段有时是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

      3.行政手段则是政府发布的经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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