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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疫情期间行程变动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24 22:08:55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疫情期间行程变动怎么办?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更多关于省考申论热点,以及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请关注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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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省考申论热点:疫情期间行程变动怎么办?

      【热点链接】

      为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

      同时,民航局也下发要求,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而取消行程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

      可撤销合同

      (一)含义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

      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民法总则》

      1.可撤销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效合同

      (一)含义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二)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它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销。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法律,一方面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作缩小解释,仅指其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为一般的原则。除了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外,合同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广泛,经济往来繁多,情况复杂,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规定无遗,故以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后防线。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通常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凡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违反它的合同严重背离合同制度的目的,危害巨大,不能允许。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弥补社会发展使法律调整出现的漏洞和脱节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于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整肃社会风气。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

      (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3)可独立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实合同,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

      (4)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

      (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法人签订合同严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的制约,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说的批评,现已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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