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干警

招考信息备考试题| 笔试课程面试课图书|砖题库直播职位 |微信微博师资|

  • 课程在线咨询
    呼和浩特课程 咨询
    红领培优课程 咨询
    巴彦淖尔课程 咨询
    乌兰察布课程 咨询
    鄂尔多斯课程 咨询
    阿拉善盟课程 咨询
    包头市课程 咨询
    乌海市课程 咨询
    网上支付 咨询
    其他城市 咨询
  •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 > 报考指导 > 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6)

    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6)

    2016-08-29 13:38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网 http://nmg.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政法干警笔试辅导课程 咨询电话:0471-3248222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

      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

      3.夫妻间的继承

      五、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2.诉讼离婚的程序

      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5.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

      (四)收养的效力

      1.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解消效力。

      2.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无效的原因;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箭头2016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编辑:悦涵)

    2016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招生简章
    砖题库 华图教育在线 海量试题免费做
    图图 咨询 反馈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客服咨询 电脑版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16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