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
发布时间:2016-06-24 11:32:01 内蒙古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由实践教学部和各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的管理,实践教学部和各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要及时向外聘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同时要组织外聘教师学习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须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学校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
3.外聘教师要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4.每学期聘期结束,外聘教师要向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外聘外聘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经实践教学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5.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对外聘教师依据聘用合同实施管理,人事处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五、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聘用期满或安排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2.在聘用期内,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1)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3)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5)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3.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临床医学院及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实践教学部审核、人事处备案。
内蒙古医科大学实践教学部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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