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2)
发布时间:2014-09-24 09:27:31 通辽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通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三)第一至五类刚性引进的人才符合事业单位聘用政策的,可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规定就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聘用单位职数限制。
(四)第一至五类刚性引进的人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通辽市工作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协调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引进人才有落户、子女就学需求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五)引进人才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
(六)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从事科学研究的,由当地“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引才单位申请,可以提供10—100万元的科研或推广资金支持,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科研或推广资金从同级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刚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企业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和生活补贴可由用人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待遇执行。
(二)引进人才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优先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
(三)用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政策,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引进合同。合同签定后,按照引进人才类别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生活补贴。
第一至二类人才,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三类人才,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四类人才,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薪酬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所取得的成绩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提职、加薪的重要依据。
(三)柔性引进人才在申报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刚性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其它待遇由引才企业参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组织、人社部门提出引进人才人选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和专业评估。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综合考核和专业评估通过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填写《通辽市引进人才登记表》,经当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由当地人社部门颁发《通辽市引进人才证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当地编制、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绩效考评机制。每年由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地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立引才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及个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才强区工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因特殊需要从市外聘请作顾问、咨询、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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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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