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掮客”律师玩转法律 不办案子跑关系(3)
发布时间:2014-09-10 08:36:45 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 来源:半月谈网
律师大V绑架议题影响社会舆论
今年3月23日,律师大V迟夙生发布微博:“‘这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话是3月21日下午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319法庭,在审理彭琼谊被控非法拘禁案时开福区王亚军检察官说的。我在现场!”该微博被大量转发和跟帖,被提到的检察官立即成为舆论口诛笔伐的对象。
开福区法院3月26日公开了庭审视频,视频中该检察官说的是:“我不想在这里宣传法律条文,我们是要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此视频的公布让迟夙生的网络公信力受到质疑。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说,律师大V已成为影响网络舆论的重要力量,这些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容易取得网民信任,同时又善于利用网言网语与网民互动。
蔡斐分析:“律师大V利用微博出于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公平正义,一些律师在法庭上缺乏发声通道,只能借助网络表达正当诉求;二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律师口口声声称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为了吸引眼球,通过扩大知名度来拿到案子、赢得官司;三是为了诋毁政府,一些律师受境外势力渗透,站在政府对立面,一心想抹黑政府形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说,某些律师语不惊人死不休,往往把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发到网上,不利的内容隐瞒。一般的民众具有盲从性,很容易上当受骗。
律师大V操纵网络的四种手段
手法一:炒作案情。“北京李某某案件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舆论效应,与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炒作案情息息相关。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将该案的具体细节拿出来炒作,提高了其知名度,绑架了网络舆论,却伤害了当事人。该案件属于未成年人案件,并且案情涉及当事人隐私,按规定不应当公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说。
手法二:传播谣言。“我关注到一些律师大V的微博,只要是批评政府的网帖,他们都热衷于转发,并且配上‘怒转’等字眼,根本不对真实性负责。而对那些积极评价政府的网帖,他们则视而不见。”北京天下征真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余学军说,某些律师大V为了提高关注度,将未经证实的内容通过微博转发,并且配以论断性的言词,忘记了律师应当保持理性,应当讲证据。
手法三:渲染情绪。近期一篇题为“王全章在建三江所遭遇的暴力”的微博被大量转发。业内专家表示,这种微博通过渲染情绪,将自身树立为正义的化身对抗公权力,非常具有煽动性。
手法四:互相抱团。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记者,律师界互相抱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抱团维权,即一人受到伤害,其他律师都来支援;二是抱团炒作,即一个话题被制造出来后,许多律师都加入炒作。抱团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具有强化趋势,说明律师之间利益共同体特征正在加强。
律师大V操纵网络亟待制度规范
部分律师大V利用网络影响舆论,甚至制造网络谣言,左右司法审判,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需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律师大V的破坏性。
“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网上发表案情信息,有可能是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此外,一些案件被公开后,法院难免受到舆论影响,审判时难以不偏不倚,这些都有违法治精神。”甘元春告诉记者,自己的微博粉丝数量达10余万,但他极少在网络上公开代理的案件信息。
业内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宜尽快出台规范性制度,对律师使用自媒体加强管控。“首先要为律师利用自媒体设置不能违法违规的底线。具体来说,在司法审判前,应严禁律师利用微博、微信的方式炒作具体案件。”李龙说。
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白宏斌认为,部分律师之所以在自媒体平台上无所顾忌,在于对这种行为缺乏惩罚规定,导致相关部门处罚无法可依。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赋予律师协会更多的处罚权限和手段,并将现有的处罚手段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对于涉嫌违法的律师,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在律师和公检法之间建立沟通渠道。”甘元春认为,一些律师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原因之一在于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传达诉求。可借鉴先进国家的模式,由律师协会代表律师向公检法传达诉求,在律师和公检法之间建立矛盾缓冲区和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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