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201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4)
发布时间:2014-04-07 11:16:05 内蒙古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内蒙古医科大学
六、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凡通过笔试、面试符合录取分数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 [2005] 1号)、《关于修订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及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 (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19号)和《关于对 < 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 > 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 [2010] 13号)等相关规定,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内蒙古医科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因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办公室备案。
(二)考察:成立3人以上的考察组,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严格考察并作出考察结论。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应聘资格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经历、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素质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根据考察结果,对不适合岗位需求的应聘者取消应聘资格。
七、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学校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在内蒙古医科大学网站上对拟聘人员公示7天,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
1.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
2.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4.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
取消其聘用资格。
5.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九、纪律和监督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教育厅、学校纪委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如面试考官与参加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应聘资格。
监督电话: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 - 6944911
内蒙古教育厅0471 - 2856911 2856813
内蒙古医科大学纪委0471 - 6653046
十、其他事项
1.校本部招聘所有岗位全部为专业技术岗(辅导员岗除外)。
2.面试结束以后所有岗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额均不进行递补。
3.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4.咨询电话
内蒙古医科大学人事处:0471 - 6653047
5.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6.本简章由内蒙古医科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14年4月5
附件下载:内蒙古医科大学岗位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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