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社区民生备考每周一练(二十八)(2)
发布时间:2018-03-12 16:41:34 三支一扶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参考答案】
1、【答案】D
【模块】民法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2、【答案】A
【模块】民法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3、【答案】A
【模块】民法
【解析】克隆人不属于自然人,所以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要注意的是B项,《民法通则》中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4、【答案】B
【模块】民法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5、【答案】B
【模块】民法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B项中监护人受伤不属于监护人关系终止的成立条件。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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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纳兰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