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招聘之股票的上市保荐的相关知识(3)
发布时间:2017-01-17 10:19:30 内蒙古银行招聘网 来源:华图教育
2.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相关承诺事项;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需符合下列条件: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自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将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三)创业板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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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