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分校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明泽广场A座6楼电话:0471-3248222 红领培优:0471-3247222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凤凰城A座6层电话:0477-8571357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401 电话:0472-5217519、18686129513、15661494604

地址:集宁区解放路新得乐海大厦西楼4层电话:0474-8249266 ,18648663520

地址:阿拉善左旗土尔扈特南路17号(沙漠王酒店路口北100米)电话:0483-6104610 18547121046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华澳大厦12层电话:0478-8705005 15149872192

地址:呼和浩特市大学城奥特莱斯德克士旁华图教育电话:0471-5166634、18547152990

地址:呼和浩特市师范大学盛乐校区东门北100米路东电话:0471-7394001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文体中心西路(人才市场西100米)电话:0473-3126420,18504733477

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国际商务楼8楼电话:0476-8808485、15947696169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草市街尚品国际1楼门市华图教育(阳光浴场正对面)电话:15734870322 18847036541

地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南路华图教育(原长丰宴会中心,谷贝基南20米)电话:15248288122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华申时代广场A座129商铺(三中市场斜对面)电话:0475-6338177 18647518621

地址:暂无电话:15704798014

面授网校图书|砖题库直播职位库| 招考笔试面试真题 |微信微博问答师资|

  • 课程在线咨询
    呼和浩特课程 咨询
    红领培优课程 咨询
    巴彦淖尔课程 咨询
    乌兰察布课程 咨询
    鄂尔多斯课程 咨询
    阿拉善盟课程 咨询
    包头市课程 咨询
    乌海市课程 咨询
    网上支付 咨询
    其他城市 咨询
  •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 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其他科目 > 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与债法概述(2)

    内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与债法概述(2)

    2012-08-06 10:15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nm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推荐:2012年内蒙公务员笔试辅导班

      32债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33债的履行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履行附随义务

      34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告知和通知义务 照顾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不作为义务

      35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诚实行用原则

      36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

      37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b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c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时,其效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b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38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a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b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c再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9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给付须可能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40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a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b接受强制履行。

      c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d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1不完全给付的构成要件:须有履行行为 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42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a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

      b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3受领 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

      44受领延迟 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45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

      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b债务已届履行期

      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46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延迟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

      47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48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49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以陷于延迟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50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A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b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c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d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B主观要件 a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52债的担保 是指对于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

      53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自愿性、明确的目的性

      54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

      55保证 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5方式。

      56保证的特征:

      a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b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当事人

      57保证的成立条件:a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b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c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58保证的方法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59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60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6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3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为6个月。

      6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4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5最高额保证 是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

      66保证的消灭:主债务消灭 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保证合同解除 保证责任免除

      67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e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8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6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0定金的性质:证约性质 预先给付的性质 担保性质

      7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2定金的成立条件:

      a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b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近期热点:

    2012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信息预约 备考专题

    2012年内蒙古事业单位成绩查询预约 面试备考

    2012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信息 备考专题

    2012年内蒙古各地事业单位招考信息汇总篇 备考专题

    (编辑:杨惠惠)

    2016内蒙古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
    砖题库 华图教育在线 海量试题免费做
    图图 咨询 反馈
    京ICP备05066753号 京ICP证090387号
    客服咨询 电脑版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Copyright© 2016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