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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义判断主要考查应试者运用标准进行判断的能力,是当初特别为法、检系统职业能力测验而开发的一种题型,在近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中使用了这种题型。

  【解析】答案为B。漏税这一定义十分简单,要做这道题,其实只要注意一点——“并非故意”——就够了。在题中举的四个事例中,都涉及没有缴纳或拒绝缴纳税款的问题。但是第一个事例中,杜某显然是故意的,他不是在漏税,而是在逃税;第三个,张大伯因为没有营业而不缴税款,他并不是不知道该缴税款,所以也是故意的;第四个事例中黄兴与第三个事例中的事情有点相似,但他不仅不是漏税,更像是抗税了。只有第二个例子中,该著名歌星也许是不知道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许认为这笔税款该由举办方支付,他没有缴税并非是故意的。

  【例题10】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财产、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定义,下面哪种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

  A.某人白天发现工厂有一批零件散落在外面,没有收入库房。晚上他翻墙进入工厂,准备把这些零件偷出去。不料被工厂保卫看见,两人在扭打过程中,该人无意中打到保安的头上,造成保安严重的脑震荡

  B.某人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个较大点儿的孩子在欺负一个较小的孩子。他实在看不下去,于是走过去拳打脚踢,把那个较大的小孩打成重伤

  C.江工程师在下班途中听到有人在喊救命,走过去发现有三个小流氓在欺负一个青年女性,他大喊一声,谁知三人不但不跑,而围了上来,他双拳难敌六手,不得已掏出随身带的水果刀,捅了其中一人一刀抽身跑了

  D.一民警在制止一起暴力事件中,被一歹徒打了一枪,当场死亡

  【解析】答案为C。A项中的工人在偷窃时被保安发现,保安并非不法侵害人。B项中较大的小孩对较小的孩子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D项是不法侵害人歹徒对民警的故意杀害。根据定义,只有C项符合定义。

  三、答题技巧

  解答定义判断题时,可以借鉴以下方法:

  把握定义的关键词和核心意思。定义是揭示概念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所谓特有属性就是该类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点,把握定义也就是把握这个区别点。比如要了解“歧视”,就要把握“歧视”与非歧视行为的本质不同,在抓住了表达特有属性的关键词后,再阅读下面给出的选项,选出符合定义的选项。

  解答定义判断题时,考生应从定义本身入手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要凭借自己已有的概念去衡量,特别是当试题的定义与自己脑中的定义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题目中的定义为准。

  四、考题例析

  1.(2002年(A),定义判断第3题)【原题】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病,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解析】答案为A。由这一定义可知犯罪预备一是未实施犯罪,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选项A中甲未实施犯罪,但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而选项B、C、D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客观原因中止,属于犯罪中止。

  2.(2002年(A),定义判断第5题)【原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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