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1人公告(3)
发布时间:2023-03-15 11:03:45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4.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完成。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提前在报名网站上公告。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凡笔试成绩并列且超出3:1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范围。调整招聘计划或因无人报考取消的岗位,在报名网站上予以公布。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1)面试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
(2)面试可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者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结构化面试时,对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6.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加试(加试形式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实际确定),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体检
体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察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成立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确定。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7.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五、其他要求
1.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 1 次,电话通知递补考生。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聘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2.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3.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4.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上及时发布,请予关注。
六、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471-6606227(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0471-4908351、660628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网报技术咨询电话:0471-6601168、6600198(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本公告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4日
(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