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包头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引进135名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
发布时间:2022-01-24 08:57:32 内蒙古医疗卫生人才网 来源:包头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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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包头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引进135名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公告
为不断加强我市卫生健康队伍学历层次和科研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办法>的通知》(包人才组办发〔202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拓宽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渠道的意见>的通知》(包人才组办发〔2021〕4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决定就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部分空缺岗位进行人才引进。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才计划
引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35名。具体引进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1:《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2年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岗位表》。
二、引才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不限;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海外硕士),年龄不超过35周岁;引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此次引进人才所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21日。例如,35周岁及以下应为1986年1月21日及以后出生;
4.所有岗位均要求专业对口,且具有本次人才引进所规定的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学位不可报考;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期间专业和研究生期间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应届毕业生需在2022年8月底前取得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
5.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内不得调动或参加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等招考;
6.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的允许报考;
7.在职人员需在资格审核时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参与人才引进的说明。
(二)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且第一学历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3.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42所院校)中,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一流建设学科(教育部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95所院校及学科)中,相关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3.海外留学人员,需取得当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院校海外硕士及以上人员(本科学历需为国内原“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或当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院校海外学士);
4.国家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包括301医院(肾脏内科、呼吸内科、骨外科、烧伤外科、耳鼻喉科和老年医学)、安徽医科大学(皮肤性病学)、第二军医大学(消化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烧伤外科和影像医学)、第三军医大学(呼吸内科、心内科、传染病学、普通外科、泌尿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和烧伤外科)、广州大学(呼吸内科)、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外科、药理和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南方医科大学(消化内科)、青岛大学(眼科)、山西医科大学(生理学)、首都医科大学(呼吸内科、心内科、神经外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和神经病学含神内科)、苏州大学(血液内科、骨外科和放射医学)、天津医科大学(内分泌、泌尿外科、神经外科和肿瘤学)、中国医科大学(呼吸内科、内分泌、普通外科和皮肤性病学)、重庆医科大学(传染病学、儿科、神经病学和检验医学),以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和成都中医药大学的中医学或中药学;
5.内蒙古医科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或蒙药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仅限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引进)。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市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从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聘)未满六个月的人员;
2.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公务员招考或使用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6.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2年毕业的应届生);在读的全国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使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7.有关高校的分校、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和合作办学的毕业生;
8.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第六条所列回避关系情形的岗位;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10.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人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11.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编辑: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