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乌海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2)
发布时间:2021-11-05 13:47:22 内蒙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乌海智慧政务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1)11月 9日—11月 17 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日除外)
(2)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大道2号市民中心2楼A3-A4窗口。
咨询电话:0473-3998329或0473-3998328
2.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①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③全日制在读专升本申请人需要在所属在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④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驻乌海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本人档案中《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 体检合格证明。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统一安排),体检具体时间、地点、项目,请及时关注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目(http://xzfw.wuhai.gov.cn/)和乌海市教育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http://jyj.wuhai.gov.cn/),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
(6)照片。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2张(必须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其他。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透明档案袋,封面放在提交材料的首页,不需粘贴在档案袋上。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我市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在完成现场审核、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
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乌海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官网、乌海市智慧政务公众号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保障办事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于此次现场确认教师资格人员,需通过“蒙速办”APP提前预约,并按照约定时间凭预约信息从南门进入,在二楼自助取号机上点选“预约取号”,领取预约号码,按号有序办理。现场确认人员需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检测体温,主动通过“蒙速办”APP出示本人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疫情询问,并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约流程见附件1)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预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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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u)